在香港租舖開店,很多租客只顧租金、人流和牌照,卻忽略噪音合規。其實商舖噪音是否違法,主要由《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規管。重點不是「只有深夜才犯法」,而是視乎噪音來源種類。對租客而言,一旦被鄰居投訴,輕則收通知書,重則罰款,甚至面對民事索償或法團訴訟。
第一類:叫賣、擴音器及招徠生意噪音(第5(4)條)
任何時間均受管。若在公眾地方或附近,為吸引他人注意貨物、商品或生意而發出噪音,例如用揚聲器重複播放宣傳聲、大聲叫賣,只要對他人構成煩擾,不論日間或夜間均屬違法。租客不要以為日頭用擴音器宣傳「冇問題」,這正是常見誤區。

第二類:一般擾人噪音與鄰里噪音(第4條)
若商舖製造非營銷類的一般擾人噪音,例如搬運雜物、碰撞聲、酒吧音樂、在公眾地方大聲喧嘩、猜枚等,受管時段為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以及公眾假日(包括星期日)的任何時間。只要在這些時段內造成他人煩擾,即屬違法。租客安排落貨、清潔、搬運或舉辦活動時,必須特別注意時段。
第三類:機動設備與抽風/冷氣系統(第13條工商業噪音)
冷氣機冷卻塔、廚房油煙抽風機、大型泵房或發電機等固定設備,全日均受管制,但按時段有不同法定分貝標準。環保署設有「可接受噪音聲級」上限;以香港大部分市區商舖及食肆周邊住宅常見的B級為例,日間及傍晚(07:00–23:00)上限約65至70分貝,深夜(23:00後)約55至60分貝,即標準即時收緊10分貝。若設備超標,環保署可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逾期未改善,任何時間超標運作均屬違法,最高可判罰款10萬港元。
租客實戰總結
宣傳叫賣與擴音聲:任何時間煩擾民居即犯法;一般作業搬運:主要限於晚上11時至翌晨7時及假日;機風設備:全日不可超標,夜間標準更嚴、低10分貝。此外,商舖亦須遵守所屬大廈的《大廈公契》,避免民事索償,業主立案法團亦可能提出訴訟。
租客在簽租約及開店前,應把噪音合規納入營運風險評估:檢查抽風及冷氣設備、避免日間濫用擴音器、編排好搬運時段,並保留維修及檢測紀錄。必要時先諮詢專業意見,減低被投訴風險。
我是盛滙基金創辦人李根興 Edwin,自2009年起本人及基金已成功買入香港174間街舖,人生目標買1000間,繼續同你分享商舖知識。
李根興博士 Ed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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