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舖須知:何謂「分權共有」?何謂「聯權共有」?

小西灣最近有一個舖位低於市價以1100萬成交,原因是內部轉讓,由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轉成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究竟兩者有何分別呢?以下為大家拆解。

先講講背景,小西灣人口約為8萬,舖位建築面積約500呎,實用面積約350呎,門闊約15呎,深約25呎,原業主於1999年以400萬買入,是次註冊成交為1,100萬。

原業主以1100萬賣出算是便宜了!只因是內部轉讓,由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轉成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兩種契約本身有何不同之處呢?

其實兩者均為聯名業權。簡單來說,聯名業權分兩種,第一種是聯權共有,又稱「長命契」,第二種就是分權共有。

聯權共有產權有以下特質:

所有聯名物業擁有人在法律層面都會被視為一個擁有人,所有聯名物業擁有人的業權都是均等的,若當中一位聯權擁有人離世,離世擁有人的業權不能成為遺產亦不能將業權立入遺囑,而其他在世業權人會自動承繼離世人的業權。

分權共有業權有以下特質:

通常業權按買家所付的物業價格比例而分配或可自由分配,聯名擁有人的產權未必均等,佔少份業權的分權共有人也有權佔用物業,與聯權共有不同,若業權擁有人離世,該業權可以成為遺產一部分。

聯名買物業有什麼好處?

聯名買物業可用業主們合共收入申請按揭,變相聯名人可用更多的收入,向銀行借更多錢,也更容易過壓力測試。由於所有買賣都需要經過所有業主同意,所以不存在其中一人在其他業主背後擅自出售物業。

聯名買物業有什麼壞處?

需要轉讓業權給另一位業主仍需繳付印花稅,而所有聯名人都會失去首次置業的身份,當聯名人想再買物業時就要繳付更多印花稅和通過更嚴謹的壓力測試,而內部轉讓則可讓其中一方重奪首置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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